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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报】巴曙松:对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再思考(二)

2017-05-15 16:40:39 来源:

 巴曙松:对当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再思考(二)

前言

目前金融体系功能、结构、市场及监管4个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结构失衡的问题,使得金融体系发展已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重新思考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展现的诸多问题,将有助于推动金融体系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金融机构治理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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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依然突出。截至2010年底,中国银行业股权结构中,国家股占53.85%,国有法人股占6.81%,远高于全球大型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中国银行业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方面使得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形似而神不似”,行政因素和政治周期对于银行的影响相对突出,需要长期投入的发展转型难以顺利推进,基于良好公司治理的风险防范难以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要求信贷规模持续扩张的情况下,银行很容易陷入“信贷扩张-风险资产累积-再融资-再扩张”的循环,而国有股占据主导地位也使得财政资金难以满足持续的银行再融资需求。

二是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权责划分不清。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本应以市场和公共领域为界限,形成互为补充的格局。然而,目前双方业务均突破了原有边界。一方面,商业银行参与的地方平台贷款一定程度上带有政策性业务性质。另一方面,部分政策性银行也逐步介入商业银行业务,依赖其拥有资金成本低、国家信用隐性担保、政策优惠等优势,与商业银行争利。同时,政策性银行偏离其初衷,也会使原有应得到政策扶持的薄弱环节融资难问题再次凸显。

(四)

 金融监管失位

金融监管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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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监管机构零风险导向抑制金融市场创新。目前,监管机构以零风险为监管目标,监管手段行政化色彩浓重,监管行为渗入到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使得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商业化经营行为难以充分开展,抑制了金融创新发展。现有的一些创新只是由表内到表外的规避信贷额度、资本要求等监管型创新,而不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型创新,反而容易形成新的风险。

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没有得到充分履行。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都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两大首要目标。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金融监管的职责都较多地关注金融风险和金融对国家战略的支持,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强调不足。尽管一行三会在金融危机后均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但总体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仍处于起始阶段,在立法、协调机制、纠纷解决、教育等方面均待改进。

三是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与大量涌现的、以大资产管理为代表的跨领域创新不匹配。综合经营的不断推进和跨领域金融创新产品日益涌现,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现有的监管体系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良好的协调机制,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分割,出现监管真空、监管冲突和监管重复并存、协调难度加大等问题,形成了监管体系中的潜在风险。例如,目前各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归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在资本要求、投资渠道上的适用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其资金成本,造成了通道业务等套利行为的出现。

四是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亟需明确。与大量新兴金融机构在各地涌现相矛盾的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注重准入审批,但是在行为和风险监管等方面相对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作用,适当下放部分金融监管权和政策制定权,明晰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上的职责,从而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成为在全局的金融体系稳定与局部的金融市场活力达成平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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