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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在为网联铺路 预付卡行业将消失

2017-01-23 15:49:40 来源:央行观察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201711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该《通知》是对人民银行20136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具体落地,继续贯彻之前限制、压缩第三方支付机构现有的支付清算版图,促使其回归小额、便民、快捷定位的监管思路。可以预见,该《通知》的出台势必会对支付业生态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备付金法律性质和集中存管的主要规定

所谓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预付卡余额、支付账户充值余额和收单机构代收款,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一方面,其所有权属于客户,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另一方面,作为所有权人的客户又不完全掌握备付金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各项所有权权能,备付金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调拨指令也是由支付机构(而非客户)向银行发起。

备付金收入对支付机构影响重大,它既是一份稳定收入,也是向银行谈判的筹码,还是获取资本收益的基础,其分开存放更是可以为支付机构发展跨行支付业务提供方便,但对备付金收入的过分看重形成了没有价值积累、单纯“吃利息”的恶性循环,屡次成为监管重点。相较以往,此次《通知》主要有四点突出内容:

一是明确落地时间,即从20174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目前20%不等,未来逐步过渡到100%)统一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二是斩断利益锁链,即该账户资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计付利息,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三是给出交存比例和金额的计算调整方法,比例由支付机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金额由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和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

四是加强监督,未按要求交存备付金的,不仅会被施加处罚,还会影响其分类评级。

备付金规模、风险和央行的政策考量

2013年至2016年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余额从1266亿元迅猛增长至460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53.8%,但由于复杂的利益关系,支付机构往往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备付金,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达70个,客观上导致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违规占用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的风险,另外,备付金的分散存放还使得支付机构可以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不利于资金的统筹管理,滋生流动性风险。

除了要在2017年这个关键年份守住底线、把控风险外,央行此时收紧备付金存放还有两个政策考量:一是通过打击支付机构主要倚重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甚至挪用备付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畸形商业模式,促成支付机构盈利多元化转型,恢复公平、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环境;二是通过备付金统一存放,消除支付机构跨行支付清算的基础,为两个多月后上线的网联铺平道路,最终切断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直连,实现线上支付与清算分开独立监管。

存管政策落地后的新市场格局展望

应当说,备付金存管政策所指向的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银行来说,虽然会带来一些资金管理上的细节调整,存款也会略微减少,但备付金本来在银行负债中比例就不高,资金层面影响不大,更重要的是由此也消除了银行部门间、管理行与经营行间围绕备付金左右互搏的尴尬处境,客观上增强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博弈底气;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提高收费的冲动,但在竞争如此充分的支付市场环境下,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方支付机构则没有这样轻松,从备付金存管到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再到近年的数次互联网金融-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治理,最后到近期的存管政策落地,在人民银行虎虎生风的组合拳打击下,单纯的支付通道盈利能力减弱,支付机构盈利渠道受限,支付市场格局及生态近乎重新洗牌,预计未来市场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结构固化,市场结构加速向寡头垄断方向演进,在商业模式和技术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中小支付机构或被清场,或寄身大机构旗下。

二是业态更迭,一方面,受到重重限制且自身无法处理风险原罪的预付卡业务将渐渐萎缩甚或消失,另一方面,聚合支付刚刚起步即在相对固化的寡头垄断市场碰壁,未来想象空间有限。

三是场景拓展,在前期竞争中已积累数据、技术和商业优势的支付机构将继续加强自身生态闭环建设,拓展消费金融、农村金融和投资理财等热点场景,提升金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能力。

四是合作共赢,一方面,银行仍然需要支付机构建设的场景和渠道,后者在支付技术和安全能力的外溢也与前者有合作机会;另一方面,在监管日趋规范的未来,支付机构由于本身并不具备完整的金融产品生产和销售资格,在努力申请新牌照的同时,势必选择加强与相关持牌公司的业务或股权合作。

来源:央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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