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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明年起施行 电商平台合规治理有法可依

2018-09-07 来源: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业内人士指出,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该法律在均衡保障电子商务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中,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也适当加强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如何确认“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子商务法》中最具争议的是“第三十八条款”。该条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款可简化为两个责任,即生命产品+平台资质审查漏洞+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生命产品+未尽到安全保障+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如何准确理解“相应责任”是准确理解电商平台责任的关键。其实,“相应责任”并非法律概念,在此处法条语境中,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在方超强看来,连带责任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更重,因为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平台和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在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由平台兜底。由此来看,平台是否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是其能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这与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无关。

  值得一提的是,法条中特别突出了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那么,如果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务,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方超强对此表示,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即便平台能够提供其主体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不能尽到资质的审查义务,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但只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在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中,电商平台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来肆意规避责任。

  不过,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本条款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为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款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

  提高电商平台经营者罚款限额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出台的

  《电子商务法》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如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元改为50万元,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改为200万元。这一修改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更好地改善管理体制,也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不过,在法律人士看来,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同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之考量,应当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的惩罚性赔偿金。

  强化电商平台监管刻不容缓

  当《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说,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放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因此,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作了一系列的制度性规定。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电子商务法》不仅注重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平台在运营中应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监管。”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麻策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一是加强对平台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核验和登记,同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避免“查无此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平台类电商应当展开品类区分,针对可能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特别是食品药品类以及电器安全类,应当进行重点监控,尽到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良好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由此,李旻指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电商平台的商户准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生命和健康产生危险,则电商平台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与民事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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