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家地方交易场所!辽宁省将对交易场所开展合规性及运营情况现场检查(附检查内容)2025年3月底,据辽宁省相关机构公开信息披露显示:辽宁省将对省内存量的16家各类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二、检查时限参检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期间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人员管理、交易系统合规性、外部融资及合作等情况(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 对参检机构资金情况、“失联”、“空壳”机构的检查延伸至2025年3月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号)和《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20〕336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金债化险专〔2024〕3号)工作要求,对参检机构运营状况实施常规性检查的同时,重点排查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可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1.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金融活动,重点检查反映参检机构负债情况的相关指标(如拆入资金、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以及有大额资金频繁进出;2.资本金管理情况,全面核查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全面调取明细账、原始凭证或与公司人员共同赴相关银行现场打印检查时限要求范围内的全部银行流水,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3.主发起企业股东(最大股东)的资本实力,是否存在因出资人自身原因影响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被整体收购或失信被执行情况;其它股东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1.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正常开展线上业务;是否开展线下业务;2.交易模式、交易品种是否符合《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与批文一致;是否不经上报增加新的交易品种;3.仓储物流、下属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及授权服务机构情况;交收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如有);4.资金结算情况,查看各资金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资金总量情况说明;查看检查期间交易平台与第三方存管银行资金清算数据及相关资料和交易管理说明;5.财务状况,查看近2年的审计报告,查看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存在大额并购、大额未决诉讼(可能败诉)以及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情况;查看利润表中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无法收回以及大额投资损失的情况;查看现金流量表中是否存在重大投资事项以及大额股东拆借;查看科目余额表中是否存在大额对外拆借长期未收回的交易服务费以及是否有大额涉众业务;6.纳税情况,查看近1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存在未按时缴纳税收的情况;7.交易系统建设情况;交易系统与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对接情况;是否在接入的交易系统之外另有系统;8.交易系统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查看交易系统是否有实名制验证、合格投资者验证、交易账户唯一性验证、投资者风险提示、信息查阅权限区分功能以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9.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的交易模式、交易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权益拆分、标准化合约等违规事项;10.交易场所交易系统交收功能是否完备;是否存在业务统计、会员管理功能;是否与其他系统关联;1.信息报送、重大事件报告情况,是否通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按时向监管部门每月报送交易数据;2.审批备案事项报批情况,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股东、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变更进行批准或备案。1.是否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定期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是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应急预案,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