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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融局:《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政策解读

2020-12-03 来源:

  关于《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如培常务副省长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贵州省交易场所运行的实际情况,我办会同省商务厅、贵州证监局共同起草了《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发展,先后成立了一批从事商品现货类、权益类的交易场所,对健全要素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政策引导和规范监管,在去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中,也发现了部分问题,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有必要出台《办法》:一是落实国务院文件的需要。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发38号、国办发3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二是贯彻落实部际联席系列会议精神的需要。根据2017年1月刘士余主席主持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3月证监会赵争平副主席主持召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及《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办〔2017〕31号)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交易场所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健全行政执法,尽快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三是统一业务及监管规则的需要。现有地方交易场所均由地方政府批设和监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则,监管尺度也不统一,容易产生监管套利甚至引发金融风险,为此需要制定统一的地方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四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安排的需要。1月15日,如培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活动工作部署会,会后印发了《关于研究我省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11号),省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清理办函〔2017〕4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清理办函〔2017〕7号),要求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贵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起草我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原则。《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既坚持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行为底线,又要鼓励地方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创新活动,以积极稳妥推进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地方实体企业发展。

  二是坚持审慎审批原则。为保证交易场所能够切实促进本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办法》规定,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一类别的交易场所,使本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是坚持职责管理原则。一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根据《关于省政府金融办编制有关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16〕66号)规定,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监管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6号)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行业监管。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交易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三是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起草过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要求,2014年和2016年我办会同省商务厅、贵州证监局两次起草了《办法》,分别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省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大多数单位表示无意见,少数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办法》设置了交易场所准入门槛上。据1月9日,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通报,截至目前,全国有22个省份相继出台了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贵州省是少数没有出台管理办法的省份之一。为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2017年3月我办会同省商务厅和贵州证监局,按照近期国家有关规定及省政府相关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宁夏和深圳等省市的有益经验,对《办法》再次修改完善,形成该征求意见稿。4月,我办征求了省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意见,大多数单位表示无意见,少数单位有修改意见。其中,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全面予以采纳吸收;省工商局、省公安厅所提意见部分全面吸收采纳,部分作变相采纳吸收,因为《办法》第八条不作为工商注册的依据,仅作为省级监管部门监管审批的依据;省农委所提意见未予以采纳,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从其规定;黔东南州所提意见第一条予以采纳,第二、三条意见未予以采纳,理由是依据38、37号文,交易场所的监管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黔南州商务和粮食局所提意见未予以采纳,因为我省正在建立贵州省登记结算机构,届时各交易场所的资金结算要统一纳入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二是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是交易场所经营管理规定,四是投资者保护,五是信息披露,六是监督管理,七是风险防范和处置,八是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交易场所准入门槛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为保证交易场所具备充足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借鉴了北京、浙江、福建、新疆等省市关于实缴注册资本等相关规定,在《办法》第八条中对新设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董监高任职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规范交易场所的准入门槛。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对交易场所发生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等需逐级报省级监管部门批准。

  (二)明确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相关规定

  为加强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引导交易场所依法规范运作,《办法》明确了新设交易场所应当经过设立申请、审批筹建、筹建验收以及开业审批四个步骤;规定了交易场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报批或备案的相关变更事项;强调了交易场所停业、终止经营或解散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三)规范交易场所业务经营活动

  为确保交易场所规范经营、风险可控和市场稳定,《办法》第十六条结合国务院和清整办有关文件要求,对严禁交易场所实施的交易方式和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八条要求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财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资金存管制度、信息安全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确保交易场所依法规范运营。

  (四)加强投资者保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规定,《办法》对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做了有关要求,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明确规定交易场所应向投资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对投资者信息保密,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五)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完善监管手段

  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设立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并要求各交易场所加入协会。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逐步建立贵州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实现资金和交易信息集中处理,并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全面真实掌握相关数据。

   (六)加强交易场所日常监管

  《办法》第三十六至四十三条明确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具有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权利,并对检查范围、日常报告流程进行了规定。

  

  发布机构: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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