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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及其模式探析

2015-10-14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物流金融是基于物流增值链中的供应商、终端用户、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等各方的共同需要所产生和发展的,是近几年才在我国流行起来的。
广义的物流金融是指在整个供应链管理过程中,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实现商品流、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机统一,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的融资经营活动,最终实现物流业与金融业融合化发展的状态。
狭义的物流金融是指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商品和货币,完成结算和实现融资的活动,实现同生共长的一种经济模式。
物流金融作为物流业和金融业的有机结合,不仅是金融资本业务创新的结果,也是物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可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物流金融。
首先,整个供应链的有效运转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其次,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业务创新更需要参与物流供应链的实际运作。主要表现在信用贷款、仓单质押、权利质押、信托、贴现、融资租赁、保险、有价证券的交易和担保业务中。
再次,供应链管理的效率有赖于物流金融的发展。物流金融的提出和物流金融业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供应链上相关企业因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困难,拓宽了供应链上相关企业发展的空间,提升了供应链的运作效率。
因此,物流业与金融业的结合,不仅代表了一种全新的理念,而且也使金融业开辟的一个新领域。
债权债务关系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物流金融现状,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距甚远,而且与物流业的发展要求很不适应。
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工商企业向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参股出现了高潮,进而有大型工商企业集团通过建立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将资本运作延伸到银行领域,如中信实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的建立。同时,1996年就开始在部分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的主办银行制度,即一家企业以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贷款银行并接受该银行的金融服务以及财务监管的一种银企结合制度。
发展至今,商业银行在这种结合中仍处于被动地位,股权联系松散,规模小,实力不强。比如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仅是单一类型的结合,即仅是工商企业对银行的单向资本渗透。主办银行制度仅强调主办银行对企业的服务,没有体现银行对企业的监控,而且只限于合作协议,没有长期稳定的产权纽带。
因此,应完善主办银行制度,采取债权债务关系为纽带的模式。这一模式下的金融业和物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短期、小额和松散的借贷关系,而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与有实力的物流企业集团之间长期、大额、稳定的借贷关系。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对物流企业形成一定程度的控制。如在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中,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在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时会以紧急融资给予支持;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则有审核监督的权力。
股权关系的模式
这种模式有两种表现:当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或物流企业、生产企业单方面持有对方的股权时,就是单向持股模式;当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生产企业互相持有对方的股权时,就是双向持股模式。
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生产企业间从外在的债权关系发展到内在的股权融合,加大了商业银行与物流企业利益的关联度,提升了供应链运作和管理的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增强了各方的实力,实现了互利共赢。许多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多是借助这样的融合方式迅速发展起来的。
债权转股权模式
即对那些经营管理和市场前景良好,但由于注资不足而陷入困境的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可将超过一定年限的部分贷款转为对该类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这种模式取得银行的信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在金融服务中的效率问题。
具体的做法就是商业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相关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物流企业向商业银行按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信用担保,并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则基本上不参与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
该模式有利于相关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融资;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对供应链全过程的监控能力,更加灵活的开展金融服务。这也是解决物流企业融资难、高负债、保全银行资产、强化银行对相关企业监督和管理的一种途径。
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即利用实力较强的物流公司专业服务,将商业银行、生产企业以及多家经销商的资金流、实物流、商品流、信息流有机结合,封闭运作,为企业提供全程金融服务。它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在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开展动产质押业务,保证了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资金有效运转,保证物流企业及时提供配送服务,优化供应链。
在此可借鉴美国持股公司的做法,由商业银行向物流企业集团的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控股或直接建立自己的控股公司实现间接的物流业和金融业的结合。
人事渗透模式
即商业银行和物流企业之间双向人事渗透,互派人员。由于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资金流量大,信贷资金占用多,经济效益比较稳定,合作风险小,应允许金融机构与大型优质物流企业集团之间的双向股权融合,并互派股权代表,建立以股权为纽带,集商品流、资金流、实物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银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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