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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排查融资租赁业风险 重点检查通过网贷平台大规模融资等行为

2017-05-11 21:51:1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金融监管继续深入。58日,商务部发布通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定于52日至6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排查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12类企业是此次重点检查对象,包括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以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12类企业被重点排查

近年来,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据罗兰贝格数据,2008年之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进入爆发式快速发展期,2014年之前的年增速高达80%以上,2014年以后有所放缓,但仍保持30%~40%的增速。2008~2014年,融资租赁注册企业数量增长约41倍,年复合增长率达到87%

按监管部门划分,中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另外两类是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截至20163月,三类企业数量分别为48家、190家和4802家。

商务部此次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排查期为52日到630日。

在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行业中也累积了不少问题。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天津租赁行业协会会长杨海田曾对媒体表示,整个行业“空置率”约为60%,在南方个别地区达到85%。而在行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天津,这一数字约为30%,“空壳化是融资租赁行业一个明显的阶段性现状”。

商务部通知列举了12类重点排查对象,包括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等。

重点排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等。

融资租赁和互金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过去两年,融资租赁“联姻”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被热捧。网贷天眼副总裁潘瑾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转让模式,一种是收益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在互金平台上发起项目融资,将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收益权转让模式则为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互金平台的投资人,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仍是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会对收益权做出回购承诺或差额补足承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初,深圳就已经开启了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排查工作。201618日,深圳市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报送和行业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列举了10项重点排查对象,第一项同样为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

潘瑾健表示,融资租赁企业关联公司从事互金业务,平台面临的主要是关联交易和平台自融风险。他也强调,这并非意味着P2P平台与融资租赁企业背后存在关联就一定违法,“按照最新管理办法可以为关联企业融资,但必须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只要平台在运营上、财务上和关联企业独立,保证披露项目的真实性,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不被法律禁止。”

商务部此次通知还要求,重点排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潘瑾健指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平台融资存在着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现有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边界未作清晰阐述,目前融资租赁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模式仍在初步探索阶段。在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中提及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不过也有人认为《整改要求》仅是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仍有争议。”

此外,潘瑾健指出,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不需要承租人信用担保,一旦承租人发生违约,租赁物变现较为困难且处理周期较长,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负责回购担保。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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