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告新闻 > 专家视野

专访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曲建:保证金过低扭曲现货交易所功能

2016-03-28 13:41:04 来源:深圳晚报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曾参与多个区域交易市场的前期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现货交易市场。深晚记者近日就现货市场发展情况、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专访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曲建。

(曲建,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商务部聘任专家。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深圳晚报:目前国内由地方金融办所批准设立,以贵金属、石油化工产品等为交易产品的现货交易所,应该如何定性?

曲建:现货交易所属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基本形成了3个层次:底层是基础现货市场,主要包括各类批发市场,这类市场大抵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模式。顶层的则是期货市场,目前国内只有4家。中间层是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目前主要由地方金融办批准设立。

此类交易所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国务院2011年和2012年两度发文,由证监会牵头成立的部际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清理整顿,关闭了部分违规的交易所;合规守法的交易所继续经营,被政府定性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对接现实供需的现货交易所。

深圳晚报:这种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从顶层设计看,设计了哪些参与角色,这些角色有哪些权限?

曲建:交易所是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有各种商品可以进行交易,如贵金属、石油化工品等。交易所设有会员制度,会员有的权限较大,如既可以进行交易,也可以发展下游客户,有的则只起到中介服务作用,如居间商或代理商。会员一般是法人。

从活跃市场角度看,交易所的会员,或者会员所发展的客户,可以是基于投资目的而进行交易,他们是投资者,但一个现货交易所,不能只有投资者。现货交易所应与实体经济对接,对应真实的市场需求。

自然人作为交易主体,一般对现货市场缺乏了解,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一个交易所如果以这类自然人投资者为主体,那它的结构上不尽合理。

 

深圳晚报:这类新的现货交易所须对接实体经济,在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一些国家又有相关法律进行管制,如原油进口,其持有和运输均应满足一定条件。有律师就认为,这些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对进入交易所的市场主体设置的门槛太低,如何评价该说法?

曲建:目前,正规和体系完整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已经解决了经营资质的问题,市场交易主体都具备交易资质。例如,原油的运输和储存由专业机构负责,并不要求交易主体具有运输和储存的资质。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所因为首先起到促进现货交易的作用,最终会有现货的交割;如果完全没有交割,或者极少交割,即意味交易所的制度和体系不完善,没有履行对接实体经济的要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所的交割率与交易体系和制度设计有很大关系,目前没有公开数据可进行分析。

深圳晚报:你怎么看现货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

曲建:保证金是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采取的一个普遍的制度,现货交易场所也有保证金,但是在比例上有所差异,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参与交易,从而使得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交易更为活跃。这些新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设置有平仓制度,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

对于保证金比例,目前不同交易所有不同规定,这个应该说还在探索中。我们认为,应根据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以及交易产品的特性,设定具体差异化的保证金比例。当然,保证金比例不能过低,高杠杆会带来较高的风险。

深圳晚报:有投诉人质疑,国务院规定地方交易所应该在买进5个交易日后才能再次卖出(即T+5),但现在各种交易所中,贵金属、原油等均没有上述限制(即可T+0)?

曲建:国务院规定针对的是权益类交易(证券交易和产权交易),而非指现货交易。

深圳晚报:如何进一步加强现货市场监管?

曲建:我们建议是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交易所的经营边界,完善制度。

其次,在具体制度上,我们认为可以参考证券、期货方面一些好的制度。比如,为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应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

交易所可能出于迅速发展目的,在各项制度安排上有所欠缺,交易所也应完善相关制度。

对自然人参与现货交易,我们认为应该有所限制,应该有一个投资人资格认定体系。自然人可以是现货交易市场的有益补充,但不应该是主体,否则极易成为风险的爆发点。事实上,现在现货交易所的投诉,也基本上来自自然人投资者。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