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碳交易市场,是指由各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活动和金融活动所组成的市场。碳交易市场的形成来源于温室气体国际减排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京都议定书》主要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来控制世界的碳排放总量,从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控制碳排放的总体标准。这三种市场机制是联合实施机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国际排放权交易(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 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其中,在中国得到广泛运用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直接进行节能减排项目投资,或者通过购买碳排放权份额的方式,获得核证减排单位( 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 。这三种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实际运用,使碳排放权量化为无形商品,构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基础。《京都议定书》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各缔约国在一定时期内的节能减排进度、碳排放权的配额,缔约国政府再向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分配年度碳排放权配额,若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不足或者多余,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二级市场上购入或者卖出相关的配额,从而形成了碳交易排放体系的微观基础。据汉能集团最新发布的《全球新能源报告2014 年》显示,2013 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 104. 2 亿吨,交易总额约为 549. 8 亿美元,其中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引领者,占全球碳信用交易的65%; 其次是清洁发展机制,约占33%。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有可能达到3. 5 万亿美元,并将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
二、中国碳排放与碳交易市场现状
(一) 中国碳排放总体状况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的碳排放量在过去20 年里急剧上升,并在 2006 年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2007—2010 年中国的碳排放量占世界碳排放量的比重由21. 62%升至 24. 65%( 见表1) ,即全球每年近 1/4 的温室气体来自于中国,中国的污染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成为全世界的负担。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对此,中国中央政府已经采取行政措施,通过向地方政府层层下达单位 GDP 碳排放强度指标的方法实施控制。这种方式在减轻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远不足以应对形势需要。当前亟须扩大和完善有效的市场化方式来增强市场上相关减排主体的内在动力,增强减排主体的积极性。
表1 2007—2010 年中国碳排放总量情况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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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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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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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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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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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碳排放总量(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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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1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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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7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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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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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5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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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总量(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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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1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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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5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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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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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6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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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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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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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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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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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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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World Bank
(二) 中国节能减排目标
基于中国碳排放总量的不断上涨、碳排放量占比的不断提高,中国政府在2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做出承诺:到2015 年,中国的碳强度和能源消耗强度在2010年的水平上分别下降17%、16%; 2020 年,碳强度要比 2005 年降低 40% ~ 45%。为此国务院制定《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到 2015 年,在能源强度上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 869 吨标准煤( 按 2005 年价格计算) ,比2010 年的 1. 034 吨标准煤下降 16% ( 比 2005 年的1. 276 吨标准煤下降32%) ,实现节约能源6. 7 亿吨标准煤,主要产品(工作量) 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先进节能标准的比例大幅提高,部分行业和大中型企业节能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三)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现状
1. 中国碳交易市场配额的总体规模
在“十二五”规划中,中国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初始阶段,中国选定了北京、深圳、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 7 个地区作为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的试点地区。7 个试点地区采用了类似 EU - ETS(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即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 的制度设计,即总量控制下的排放权交易,同时也接受了来自国内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抵消碳信用。
截至2013 年底,中国的碳交易市场配额总体规模为 10. 82 亿吨,重点集中在电力、水泥、钢铁以及石化等重化工业,形成了近十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从而满足企业核算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建立的基本需求。 2013 年,七大碳交易试点的碳交易配额通常占其地区内 CO2 排放总量的38% ~60%。不同试点所纳入的行业差距及纳入门槛的差距也十分突出,湖北、广东和天津试点由于区内工业企业多,因此纳入门槛比较高;而北京和深圳的服务业因占经济比重大也被纳入到碳排放交易中,未来还将逐步扩大到交通排放领域。
2. 中国碳交易二级市场的运行状况
2013 年6 月18 日正式启动中国第一家碳排放交易所———深圳市排放权交易所,截至 2014 年 6 月 19 日重庆碳排放交易正式开市,中国已形成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湖北、深圳和重庆 7 个地区交易所(见表 2) 。目前,中国碳交易二级市场整体交易并不活跃,入市门槛较低,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各地区价格差异较大。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二级市场成交量达到1047. 8 万吨,总成交额 42011 万元,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初见规模,增长潜力巨大。
表2 2013 年6月至2014 年7 月中国碳市场的碳信用交易总额
数据来源: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中国已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碳排放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当前各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依据各自的省市情况指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深圳市人大在2012 年10 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大在2013 年12 月通过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两个城市通过的法律文件为开展碳交易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在 2013 年 11 月通过了《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2013 年 12 月通过了《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这两部管理办法以政府命令形式发布,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同的法规在各个交易试点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法律效力普遍较弱,尚未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保障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二) 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碳排放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如果某一地区实行减排措施,其他地区并未采取减排措施或者各地的减排标准不一致,则会导致高耗能产业转移到未采取减排措施的地区,这就产生了碳泄露。所以理想的碳市场应该最大程度地扩大覆盖面将所有排放者纳入同一市场,而目前中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尚未形成,从而使碳交易市场的减排效果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市场分割导致国内缺乏统一的碳资产定价,不同区域之间的价格差异巨大,价格最高的北京环境交易所BEA - 2013 与价格最低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THEA - 2013 之间的差异高达 52. 33 元。这种分割、缺乏统一规则的碳交易不利于实现碳交易中准确定价、公平分配的要求,很容易产生碳排放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由此导致市场套利空间巨大。
四、完善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积极培育碳金融市场主体
政府应鼓励民间金融机构介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机构购买或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节能减排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金融创新,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等金融创新。扩大金融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有利于加快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发挥相应功能。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2 年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为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提供了程序规则,为各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还没有出台《碳排放交易法》,对于碳排放的配额管理、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等方面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从长远来看,应结合中国基本国情,在国家层面提出支撑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碳预算制度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奠定整个碳金融市场的法律基础。在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参与市场方面,要与国际准则接轨,完善与国际碳交易体系的衔接,明确碳信用交换的具体规则,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法律监管体系。
(三)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作为试点已经通过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形式开展碳排放项目交易和服务,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合约交易体系。因此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完善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制定接受减排单位标准,明确受管制的行业,从而建立健全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加快建立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有利于争取中国在新能源领域的定价权,改善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地位,从而在国际碳交易发展到新阶段时能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建立低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