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告新闻 > 行业新闻

福建自贸试验区将于明日10点正式挂牌

2015-04-21 来源:

 

        从福建省政府新闻办获悉,福建自贸试验区将于21日上午10点在福州片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举行揭牌仪式。当日下午,福建省有关部门还将举行福建自贸试验区政策说明会。
另外,从省自贸办了解到,4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后,福建省重新调整确定了重点试验项目186项,其中体制机制创新88项(含对台创新20项),扩大开放98项(含仅对台开放62项)。根据这186项重点试验项目,福建省已经梳理提出需要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92个。截至4月15日,已出台45个,4月底前可再出台28个,其余19个需国家部委认可或出台具体支持措施。
对照国务院印发的总体方案,福建省还进一步修改完善三个片区实施方案。据记者了解,三个片区2015年启动实施重点试验项目91项,涉及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法治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
目前,3个片区已启动实施65项重点改革项目,拟在挂牌当天对外公布实施的有30项。其中:三个片区共同实施的9项,两个片区共同实施的4项,单个片区实施的17项;从实施区域分,福州15项,厦门18项,平潭19项。(其中8项创新举措已在4月3日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予以发布)。
自贸试验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境内外企业纷纷入驻。据统计,今年一季度,福州片区新注册企业343家、厦门片区新注册企业390家、平潭片区新注册企业427家。(福建日报 林侃)
福建自贸试验区挂牌后首批发布的30项标志性改革措施(将以当日发布为准)
  1.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2.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企业设立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证三码”服务模式。(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3.建设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数据标准,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数据,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4.实施卡口智能化管理。对智能化卡口识别条形码系统进行改造,实现车辆过卡自动比对、自动识别、自动验放等智能化管理。(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5.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分类监管制度。在原来保税功能上叠加保税延展新功能,解决企业对于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统一管理的需求。(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6.对台湾输大陆食品、小家电采取“源头管理、结果采信、抽查验放”的检验监管新模式。(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7.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目录。(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8.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一批19项规范性文件。(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9.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发布自贸试验区内重大违规失信行为“黑名单”,对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实行联动惩戒,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10.在闽台两岸运行海运快件监管模式,扩大两岸快递物流渠道。(厦门、平潭片区)
  1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福州、厦门片区)
  12.在福州关区、厦门关区内开展保税油料跨关区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福州、厦门片区)
  13.创新台湾输大陆商品快速验放机制。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外,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的工业品简化手续。(福州、平潭片区)
  14.建设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投资设立、工商变更、纳税服务、社保缴交、海关国检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多规合一”申报、信用查询、公章刻制、报关、报检、金融服务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厦门片区)
  15.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向公众开放商事主体名称库,全国首推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自助查重。试行联络地址登记制。(平潭片区)
  16.组建行政审批管理局,完善综合审批平台。在整合行政服务中心和“马上办”职能的基础上,组建行政审批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规定,对审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投资项目实施“综合审批”。(平潭片区)
  17.创新监管模式,支持整车进口口岸非中规车业务发展。(福州片区)
  18.对台湾地区输入区内的农产品、水产品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福州片区)
  19.创新口岸监管机制,建设关检互认共用“一站式”查验场。海关、检验检疫部门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关检同时进场、联合查验、监管互认。(厦门片区)
  20.拓展新型商业模式。建设服务外包产业园,打造两岸移动互联网联盟,创新两岸冷链物流市场合作机制。(厦门片区)
  21.创新文化贸易体制机制,发展文化保税业务。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文化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和收藏品交流中心。(厦门片区)
  22.提升航运功能。发挥平潭船籍港政策效应,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回归落户。(平潭片区)
  23.对台企实行“台商协会总担保制度”,允许台企将仓储货物作为担保物。推行台湾行业协会为进境展示的台湾货物提供担保的模式,解决台湾中小商户资金紧张问题。(平潭片区)
  24.试行先放行后报关模式。允许企业借助新舱单系统数据向海关进行入境申报,海关对舱单审核、查验后直接放行货物,企业再报关、缴税。(平潭片区)
  25.进一步培育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范围内设立外币兑换机构。对原产台湾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流通,并在大陆市场销售使用。(平潭片区)
  26.创新金融服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东盟水产品交易所功能。(福州片区)
  27.创新金融业态,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大力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和对台离岸业务。(厦门片区)
  28.深化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拓宽平潭企业投融资平台,扩大企业外汇资金来源,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平潭片区)
  29.创新区域管理,推行“多规合一”城市治理体系。促进统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基于自贸试验区内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调。(厦门片区)
  30.引进台湾专业人员在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任职。同时,对任职的台湾同胞试行两岸同等学历、任职资历、技能等级对接互认。(平潭片区)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公布
 1.jpg
  今天上午,国务院已经正式印发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之前方案虽然已经获批,但是具体内容大家也只能略知一二。这次方案的详细内容已经公布,有好几个亮点值得和大家说一说!
  首先是战略定位
  根据方案,福建自贸区要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再者是功能划分
  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在投资贸易和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
  总之,福建自贸区的发展目标在于,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闽沪粤津四大自贸区适用同一份负面清单
  福建日报微信4月20日讯 国务院近日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