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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帮武:北京市某人民法院首次明确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2015-03-31 来源:

 

非法期货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两种情形
    在近期一起投资者状告投资公司的诉讼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否构成期货交易。
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
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
一项交易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从以上认定标准来看,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不仅仅是遵循国发38、国发37号文”六不准“,而是更多地从交易行为的功能、意义出发,是否服务于实体产业、是否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为判断要素。笔者认为,交易模式并没有好坏之分,标准化合约交易也非期货交易的专属,强化实体支撑、坚持服务于实体才是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此次对期货标准的认定,笔者认为,给行业注入了正能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望脱离实体、背离实体的交易场所转型现货,服务现货,也望政府相关部门尽快为行业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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