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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开新三板新规解读 打破劵商牌照垄断的现实

2015-01-07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1226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打破券商牌照垄断的现实,真的来了!!
一、指导证券公司做好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工作,全面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与水平
一是提升服务能力。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挂牌公司推荐业务,注重从投资人视角完善企业选择标准,提高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着力打造满足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并购等需求的全产业链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和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企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解读:这条重点在于构建券商在新三板领域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推荐挂牌只是最小的一块,主办券商应该成为企业的“终身财务顾问”,打通新三板全产业链服务。二是拓宽服务广度。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推荐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可由其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公司总部应对内核、申报等环节进行集中管理,并在业务承揽、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持续督导等环节统一执业标准,保证执业质量。
解读:分公司可以直接从事推荐业务,分公司不再成为券商“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而是“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直接参与推荐业务,必然更能发挥其对当地金融市场和当地企业的资源优势,可以预见到,明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将进一步激增。
三是创新收费方式。允许主办券商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建立与挂牌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解读:证监会为券商收费难出了个妙招!新三板大多公司小得连挂牌费都付得艰难,以后有办法了,直接用公司股权支付,这样的尝试,也将倒逼券商选择优质并具有高成长的公司推荐。
四是扩大推荐队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
解读:狼们真的来了!这一点将彻底打破券商牌照垄断的情况,今后,“基子”、“期子”、“PE”都可以直接从事推荐业务,相信不久后,IPO、并购…也都不再是券商的“独家通道”。
二、指导证券公司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组织者与流动性提供者功能,提升销售交易专业能力
一是确保资金投入。证券公司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做市资金投入,满足挂牌公司的做市需求。挂牌公司有意愿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推荐主办券商可优先为其提供做市服务。
解读:这一条让老金想到了两点:第一,做市商以后不愁没钱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简单畅想,可否用融资融券的模式来做市?除了自有资金外,券商的资管计划可否参与做市?可否建立“做市基金”参与做市?相信这些创新肯定都将在2015年一一看到。第二,做市商不愁被抢项目了!某会说了,主办券商优先为其做市!这就从制度上为别的做市商来抢自家项目设立了一道屏障,而这样一来,券商项目资源储备更加重要,小券商做市业务难度加大。
二是提升做市水平。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确保做市业务有序开展;强化对做市业务的研究支持,构建做市股票估值定价体系;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技术系统稳定性,为做市业务提供可靠保障。
解读:某会已侧面要求券商重视做市业务。人员不足、研究支持不足、技术系统相对滞后,这些都是4个月来,各家做市商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如果说上一条是为做市商解决资金问题,这一条就是给做市商解决技术问题。一句话,做市业务前途光明!
三是控制做市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做市业务风险限额体系,强化对做市业务的风险监控和应急处理机制。经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借贷业务,对冲做市业务持仓风险。
解读:这一条老金没太看懂,前半句,基本上是有用的废话,谁家没风控?谁家没应急啊?只不过看起来现在都还用处不大。后半句,这个“股票借贷业务”如何理解呢?简单看,应该是鼓励做市商利用库存股做融资,一句话理解应该就是加杠杆,如果真的能行,也还真是给做市商跑路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四是扩大做市队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
解读:又来啦!股转系统5月末发布做市商管理规定时,就留了这么个口子,券商以外的机构也能成为做市商!现在来看,基本明确了这一点,做市业务本就是个资本中介,当然也欢迎其他金融机构。
三、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壮大全国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
一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并与推荐、经纪、做市等业务进行必要隔离,防范利益冲突。
解读:券商自营本就能投资新三板,但业务隔离是个大问题。现在某会明确,可以玩,但要有规矩。欢迎新资金来到新三板!
二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现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并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解读:第二个大象来了,券商资管计划其实之前已有介入,但更多还是定向产品,以后公募资管产品也将来新三板分一本羹,相信资金量将推动明年的新三板交易。
三是经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解读:又是一个创新:质押式回购。主板能玩的以后三板都能玩了。
四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出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解读:据传,多家公募基金早就筹备了自己的产品,但某会一直压着不放行,难道实在等这个?
四、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
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无须向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报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解读:还是支持,贯彻了新三板行业无限制的遐想。券商和PE都有挂牌的了,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还会远吗?
二是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募集资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私募债、可转债等产品,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
解读:同上一条吧,支持期货公司挂牌!
三是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证券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的股东,参照适用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股东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解读:突破5%限制。
五、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业务开展规范有序
一是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模式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强化推荐、经纪、做市、自营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将合规、风控管理措施嵌入各项业务制度和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
解读:对于新三板这块业务,不少券商的合规和风控还难成体系。
二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采取专人讲解、填写问卷、发送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帮助投资者理解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引导潜在合格投资者有序参与全国股转系统。
三是落实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按20%比例扣减净资本,并纳入权益类证券投资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的,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时,按15%比例扣减净资本;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超过5%时,按40%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按权益类证券投资的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四是将执业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证券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在分类评价时将予以相应扣分。
解读: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措施将直接纳入分类评价。
六、加强系统内各单位的分工协作,形成集中统一、优势互补、功能配套、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全国股转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市场自律管理体系,定期披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情况,优化市场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各证监局要区分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三是机构部要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统一监管,统筹负责监管政策制定及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是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机构部应建立日常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我会报告。
解读:这四条都在讲某会的监管,基本没啥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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