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深圳市专门制定下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门槛、合规运营、自律管理和监管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并且建立起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规定诸如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等重大问题均由联席会议负责办理。
注册资金门槛不低于1亿
《办法》显示,深圳将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深圳全市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布局,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办法》规定,交易场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对设立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办法》明确规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此外,申请设立交易场所时,主发起人应为最大股东,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交易场所由2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同一出资人在深圳市投资设立交易场所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办法》还对设立交易场所的董监高等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专门要求。
要求设立风险处置基金
《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内部会员交易商管理等制度,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应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要求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与存管银行签署账户监管协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还规定,交易场所应设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基金,用于投资者风险教育、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及弥补交易场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交易场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等,具体管理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六项交易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不能“越线”的行为: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放心保)(放心保)、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办法》颁布之日前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如未达到准入管理要求的,须参照《办法》准入管理要求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取消其交易场所业务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