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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规定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不得承包租赁

2016-09-18 17:32:51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经修改的《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交易场所”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我省拟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对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交易场所总部承担。”

在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我省拟规定,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并交由清算机构统一管理。

此外,我省拟规定:“建立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制度,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投资者保证金与清算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清算机构名下的投资者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交易场所应当保证其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符合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并及时向清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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