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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14-06-2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从业人员(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和《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流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对其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分会所有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分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商品现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客户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十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 合规执业
第十一条 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商品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商品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机构、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客户业务的特点以及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客户者做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文件、材料,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客户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向客户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客户。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竞业准则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行业声誉。
第十九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政府主管部门或分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分会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客户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客户恶意串通。发现客户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交易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客户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妥善解决。
第八章 监督及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机构、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分会进行举报。分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第二十五条 分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及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分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会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生效后,取得分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遵守本准则,本准则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于2014年6月1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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