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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实施细则(试行)

2018-07-06 来源:

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区、县、开发区金融办:

  为充分发挥《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的政策引导作用,提高服务效能,做好相关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工作。现将《〈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西安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

  《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补齐西安市金融业发展短板和民营经济发展短板,充分发挥《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的政策引导作用,提高服务效能,做好相关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件

  (一)金融机构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4.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购置土地合同、土地支付价款凭证,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5.金融租赁公司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申请扶持资金的,还需提供融资服务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及相关企业接受融资租赁服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申请扶持资金的,还需提供设备购买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及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地方类金融机构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一式四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4.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5.增加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增资证明、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4.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定的排名证明;

  5.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授予的资质或资格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6.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上市挂牌和证券市场再融资申报扶持资金需参照《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修订〈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6〕60号)、《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规定申报办理,享受相关政策。

  (五)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3.融资发行审批或主管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资金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股权投资基金业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3.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5.申请落户奖励还需提供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6.申请投资奖励还需提供投资协议及相关投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一式四份);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金融创新成果鉴定材料和相关金融创新成果运用情况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邀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八)高端金融人才申报扶持资金需参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关于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社发〔2017〕3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办理,享受相关政策。

  二、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机构,在每年度5月底前进行申报,可从市金融办官方网站(jrb.xa.gov.cn)下载填写扶持资金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明晰目录、页码,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开发区金融办。

  (二)初步审核。区县、开发区金融办受理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本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备案,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各类原始文件需当面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级复核。区县、开发区金融办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市金融办金融招商分局。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办统一向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办回复复审结果,并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jrb.xa.gov.cn、xaczj.xa.gov.cn)进行公示。

  (四)资金划拨。复审公示通过后,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给企业。

  三、补充说明

  (一)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机构申请落户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资补助的,以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扶持资金的机构需出具承诺书,承诺注册地设在西安市,10年内不迁离西安市,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需提前半年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相应扶持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四)申报扶持资金按照分批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实施,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凡在2017年12月7日《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出台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安市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2: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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