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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新规

2018-03-1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18-3-1 失效日期: 2022-12-31

沪府办规〔20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现就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

(一)按照《通知》《办法》要求,着力将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成为服务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建设成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成为本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将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与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战略部署密切结合,着力发挥其功能性平台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称“五个中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建设要求

(三)立足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以融资促进和企业培育为核心,集聚综合金融服务资源,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生态圈,建设融资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的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

(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通知》《办法》要求,组织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功能有效发挥。

(五)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活动,应当遵守《通知》《办法》中有关服务地域、证券品种、发行转让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的规定。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外,本市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三、加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市金融办要按照要求,与上海证监局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其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实时监控市场业务活动,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四、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支持政策

(九)支持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借助上海“五个中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有关金融开放创新优势,积极与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在有关政策框架内,争取相关创新业务先行先试。

(十)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按照《通知》《办法》要求及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培育、工商登记、外资并购、财政扶持等支持政策措施,依托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升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市场化运用水平。同时,加强政策聚焦,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继续加大对辖区企业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鼓励引导支持力度。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

《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延续《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主要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99号文,批准设立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作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六年多来,上股交总体运行良好,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初出台的《通知》《办法》,从国家层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和监管要求等做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制定配套文件,落实有关监管规则;同时,99号文已于2017年1月底失效,其中部分内容也与当前证监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要求不适应,如禁止跨区域经营、开展私募债业务等。为此,有必要出台新的文件。

二、起草原则

一是兼顾业务合规与促进发展。按照《通知》《办法》要求,注意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强调合规运营、保护投资者利益,又鼓励依法合规开展创新,加强政策聚焦,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兼顾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按照《通知》《办法》要求,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体制,从行政监管角度明确市场的行为底线;同时,又强调了市场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兼顾基本原则与上海特色。《若干意见》遵循了《通知》《办法》中有关功能定位、监管模式等基本原则,又注重将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与上海“五个中心”、自贸试验区建设等联动。

四是兼顾老办法与新要求。《若干意见》延续了99号文中有关日常监管、配套政策等内容,并根据《通知》《办法》的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监管模式、政策支持等方面作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四部分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功能定位。《通知》《办法》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与此前相比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区域限制;二是明确为私募股权市场;三是扶持政策聚焦平台的定位。为此,在《若干意见》第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同时,为体现上海特色,第2条提出了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相结合的定位要求。

(二)明确建设要求。按照《通知》《办法》要求及99号文主要精神,《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如下总体要求:一是立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重点是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打造服务生态圈(第3条);二是明确上股交作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求其依法合规运营(第4条);三是重申了有关行为底线(第5条)。

(三)加强监督管理。《通知》《办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体制做出了明确,地方政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证监系统监管协作。为此,《若干意见》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市金融办作为日常监管部门(第6条);二是按要求与上海证监局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第7条);三是上股交的市场自律管理职责(第8条)。

(四)完善支持政策。《若干意见》根据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近年来的建设实践,以及《通知》《办法》有关精神,对99号文的有关支持政策措施作了完善,如增加了与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第9条)、争取创新先行先试(第9条)、扶持政策聚焦平台(第10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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