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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印发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5-18 来源:南浔区政府门户网站

2017年5月5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指出,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监管与交易相分离的运行体制,实行统一平台、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积极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打造全流程、全领域的全区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交易、服务平台。该通知原文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0号)、《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3〕171号)及《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浔政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权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监管与交易相分离的运行体制,实行统一平台、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 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五条 积极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打造全流程、全领域的全区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交易、服务平台。

第二章 监管和服务机构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承办区级限额以内及市级委托限额以上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七条 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根据区域特点、经济发展状况、交易项目总量等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长由各镇(开发区、度假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体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本辖区的固定交易场所挂牌运作,负责本辖区规定限额内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备1名主任和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机构人员名单报区公管办备案。同时设立开标室、评标室,配备视频、音频监控设备,开标室还需配备投影仪、摇号抽签设施,评标室配备通信信号屏蔽设备等必要设施,对开标、评标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规则

第九条 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等;

(二)使用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采购医疗、教育、办公等器械、设备、用品和物品中按规定应当进入的交易活动;

(三)农村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中按规定应当进入的交易活动;

(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所涉及的资源要素中按规定应当进入的交易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分级准入机制,具体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及部分市级委托项目,满足交易条件的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练市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最高限额,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练市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发〔2014〕29号)执行;其他镇(开发区、度假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由各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3.区级部门和国有企业(含控股)及其下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各村负责实施,具体按照《南浔区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浔政办发〔2013〕97号)执行。

(二)公共采购项目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各镇政府(开发区、度假区)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自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村级组织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各镇自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各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农村产权交易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可由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具体按照《南浔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浔政办发〔2016〕24号)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及交易组织形式作出认定,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及交易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依法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从区中介代理机构备案库中自行选择或委托确定代理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场交易:

(一)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二)应当经立项、审批、评估而未经立项、审批或评估的;

(三)合法约定不得交易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手续不全或提交虚假资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一)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进场并履行各自职能;统一在市专家库抽取评委进行评标,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考核。

(二)规范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流程。招标前,由区财政局对公开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各项目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进行监管,但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立项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机构和人员(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环节,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规范管理,统一服务标准,为进场的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服务。除有法定依据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投标保证金实行区统一专户管理、统一代收代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各类数据统计上报、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等信息统一在南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规定媒体发布(包括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区公管办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十五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各行业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全程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本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通过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未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成交证明书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需财政部门支付项目资金的,不予支付。

对应当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出具交易成交证明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项目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镇(开发区、度假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南浔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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