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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局发布《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3-29 来源:CHINAFT整合

    2017年3月24日,广州市金融局发布《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原文如下: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4月5日前向市金融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四楼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资本市场处(邮政编码:510032);
    2.传真:020-83171650;
    3.电子邮箱:hezhi@gz.gov.cn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通知》(粤金函〔2013〕48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是指在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在广州依法依规设立,开展权益类、大宗商品及其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含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省属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省属交易场所向我市提出自愿接受本办法各项管理规定的申请,并经省政府或省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金融局是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牵头管理部门,统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申请设立、运行监管、政策扶持、防控和化解风险等工作,指导各类交易场所做好资金托管、统一清算,负责与省相关监管部门协调沟通,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稳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和发展建设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在我市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需获得省政府的批准(名称中含有“交易所”字样的,还需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同意)。未经省政府批准,工商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在我市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的报批程序:
    (一)主发起人按照省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申报材料,报送至拟注册地的区政府;
    (二)区政府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市金融局在审核过程中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交易场所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
    (四)市金融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就申报材料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金融局报请市政府将申报材料转报省相关监管部门;
    (五)省相关监管部门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名称中含有“交易所”字样的,还需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同意)。
    第六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相关监管部门对以上变更事项有审批要求的,交易场所应依规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终止经营的,应结清交易业务,妥善处置资产,依法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规范经营
    第八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交易业务承包、租赁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经营。
    第十一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采取分散式柜台、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连续集中竞价等交易模式,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产品交易。
    第十二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确保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加强会员机构管理,防止发生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信息报送、统一清算与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及审计报告,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交易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在交易品种上线前,将交易品种及其交易规则、交易制度报送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省相关监管部门对交易品种上线有审批要求的,交易场所应依规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在市金融局指导下接入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与统一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开展统一清算。清算系统的运行由市金融局负责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依法设立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对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并接受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由市金融局负责向社会公众公开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交易品种清单,并针对交易品种公示风险警示信息。
    风险警示信息分为“黄色风险警示”和“红色风险警示”两种,满足以下两种情形的交易品种标记“黄色风险警示”,满足三种及以上情形的交易品种标记“红色风险警示”:
    (一)脱离实体经济,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存在风险隐患;
    (二)未接入清算系统;
    (三)存在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
    (四)存在将交易业务承包、租赁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经营情形。
    第十九条市金融局可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风险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利用清算系统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向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出现触及风险警示各类情形的,应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交易场所应按时完成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市金融局应及时取消风险警示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标记“黄色风险警示”超过60个交易日及标记“红色风险警示”的交易品种,交易场所应按照“停增量、去存量”原则,以停止新增投资者入场参与交易的方式缩减交易规模,逐步化解风险,清算系统在开展统一清算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不新增投资者入场参与交易。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在接入清算系统开展统一清算后,按照11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接入清算系统,且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各类交易场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交易规则、交易模式等业务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
    1.广州产权交易所
    2.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
    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4.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5.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6.广东塑料交易所
    7.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
    8.广州商品交易所
    9.广州钢铁交易中心
    10.广州化工交易中心
    11.广州物流交易所
    12.广州化工交易所
    13.广州国际纺织交易中心
    14.广州华南金属材料交易中心
    15.广州国际茶叶交易中心
    16.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
    17.广州市花都狮岭圣地皮革交易中心
    18.广东浆纸交易所
    19.广州华南石化交易中心
    20.广州钻石交易中心
    说明:
    1.本名单截至本办法发布日;
    2.截至本办法发布日,省政府未批准任何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交易场所以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
    3.本名单由市金融局负责更新。
来源:CHINAFT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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