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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8-20 来源:丽水市政府

 

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委发〔201523
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子商务的有关精神,结合丽水实际,现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三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丽水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信息基础和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服务于民生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社会普遍享受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实惠与便利,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政策、创新和发展生态环境。到2018年,培育省示范电子商务企业3-4家、省示范电子商务电子平台1-3家、省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1-2家;全市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突破200亿元,全市80%规上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或生产流程互联网改造,打造15万方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大楼等,建设2500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300个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培育10个电子商务村(淘宝村)、2个电子商务镇(淘宝镇)。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1.组织保障。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领域应用电子商务,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成立市级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业界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智力支持和相关调研报告、项目评估,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市内外具有实战经验的技术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政策保障。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其中300万元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市直属企业资助资金、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镇奖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市级补助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商务局、团市委协同市财政局分别制定《丽水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水市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3.考核督查。市考核办将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综合考核,市商务局牵头制定《丽水市电子商务工作考核办法》,定期通报工作进度。(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旅委、团市委)
(二)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1.完善信息网络。加大信息网络建设投入,2018年底前实现宽带网络村村通,中心村实现百兆光纤进村入户,实现中心村4G移动网络全覆盖;公园、体育中心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
2.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市、县两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建设资助(含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下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主体培训、孵化支撑、营销推广等提供公益为主的公共服务。政府通过向公共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协会组织、舆论宣传、培训教育、技术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设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培训机构等组织提供在线服务,为市内企业与服务提供方提供撮合服务。通过宣传、推介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为市内各平台、企业提供流量入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支持建设各类电子商务集聚园区,集聚主体、集约资源、集成服务。对使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住占营业面积80%以上(或实体交易市场内70%以上的市场经营户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零售额达2亿元以上(或农产品电子商务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物流快递等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给予园区内各类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第一年房租补助70%、第二年房租补助50%、第三年房租补助30%,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点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创业中心),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企业或个体户,除给予房租补助外,第一年宽带费全补、第二年宽带费补助50%、第三年宽带费补助3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完善仓储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通过搭建标准厂房、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校区等建设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开发与各大网销平台无缝对接的仓储配送软件系统,建设科学合理的仓储配送体系,为广大中小网商提供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便利化的仓储配送服务。连续三年每年服务10家企业以上、日均发货8000单以上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运营单位,给予每年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支持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提供代买代卖、物流配送等服务,实现“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解决物流最后一公里”“便利生活服务”等功能。给予新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含各县(市、区)】市级财政一次性配套资金2000元(含省级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配套,并在次年和第三年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运营补贴。同时,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建设社区电子服务站,提供在线购物、智能投递、政策查询、便利生活等服务。对在全市建设50个以上社区智能终端的运营主体,给予验收合格的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第一年补助10000元,次年和第三年每年5000元奖励(含省级补助奖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充分整合铁路、道路、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加快推动快递业、邮政企业和干线运输的横向联盟、优势互补,提高配送网络的城乡服务能力和农村覆盖面;重点发展支撑面向长三角的丽水农产品直供基地的冷链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建设第四方物流平台,整合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快递企业投送信息,提供车源、货源撮合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
6.推动银企深入合作。引导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与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业保理等创新金融服务,探索发展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金融机构可据此对电商授信及放贷。纳入商务部门监测统计系统的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人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7.培育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有效整合基础电信运营、软件供应和系统集成等基础业务,培育一批专业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成熟的运营模式的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和软件运营等外包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8.鼓励建设市级农产品电商化研发中心。通过对农产品在电商特殊销售渠道特性的探索和创新,总结农产品电商化生产流通中产品保险、产品包装、流通半径等瓶颈问题,研发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包装、物流运输,指导全市产业及从业人员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9.鼓励建设一站式检验检测中心。整合有关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各县(市、区)集中力量建设一个检测功能齐备、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指标科学、检测结果公认、检测费用惠民的网销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其他方面政策支持。支持利用闲置厂房、学习等其他场所可暂时不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名称核准、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以及设立多级分支机构等市场准入的限制,实施一址多照,企业住所可放宽不受土地性质约束。高新技术、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完善价格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1.鼓励生产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各类生产企业开办销售子公司,通过利用第三方销售平台、自建销售平台、代运营、大宗产品电子化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生产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完善信息管理,实现供应链协同;将企业上游供应商、下游终端用户与企业生产ERP系统无缝对接,打造上下游订货系统、库存系统、对账系统、生产分配系统,实现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全方位整合管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
2.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商贸综合体、商贸企业、宾馆、酒店、农家乐等发展线下展示、线上交易的020模式;鼓励其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线上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给予软硬件改造投入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广泛开展商贸企业互联网应用培训,提升传统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理念和应用技能;全面推广线上支付系统,对线上第三方支付系统硬件设备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开发适合商贸企业等传统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软件,对于公共性应用软件在政府集中采购后推广应用,并对相关应用软件开发给予开发费用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应用软件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鼓励旅游景点应用电子商务。鼓励旅游景点通过旅行社代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线上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责任单位:市旅委)
4.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积极推动我市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自建平台,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往境外消费者或零售终端,减少中间环节。从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仓储物流、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入手,构建跨境电商业务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电子商务模式的报关、报检、结汇和退税等管理机制。重点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支持建设公共海外仓。给予年销售额1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1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公共海外仓(按省商务厅有关标准建设)经营主体建设费用50%的奖励,每个海外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对通过保税进口,再开展网络分销的企业,执行丽水市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中按进口额给予奖励的标准;对于知名快递企业在丽水开设分公司且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连续三年办公场所租金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丽水海关、丽水检验检疫局)
5.支持建设线上丽水专区。支持在影响较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辟丽水产品专区,把丽水城市品牌、优势产业、优秀企业、特色商品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6.支持电商企业利用展会拓市场。鼓励电商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电商展会,给予展位费及公共形象展示费用全额资助;自行参展的给予展位费50%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健全电子商务创业服务体系。
1.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制定适合电商及其服务企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鼓励电商企业引进运营、策划等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各类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
2.支持培养各类电商专业人才。有关部门通过丽水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丽水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我市经许可认定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与淘宝大学、速卖通大学、ebay、亚马逊等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普及培训、中高级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按《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丽财行〔2014303号)执行;我市经许可认定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和鉴定费用按《关于加强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丽财社〔2014115号)执行。鼓励电商从业人员考取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及课程,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开展实习、实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3.支持开展技能竞赛。大力开展丽水市青年网上创业周、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等品牌活动,在营造电商创业氛围的同时,不断提升电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4.促进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电商创业人员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电商小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考核合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县级电商创业孵化园的,按照就业政策规定给予园区场租、贷款贴息、创业培训、社保等方面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
强化丽水产品网络形象设计和宣传,在省内外媒体上对丽水产业、丽水品牌、丽水网商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开展的课题研究、重大活动(论坛)、学习考察、专题会议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团市委)
(六)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
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平台、大生产、大项目、大企业”战略,在电子商务各领域中认定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示范企业、平台、基地、电子商务村、电子商务镇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七)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
开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第三方机构、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健全全市统计监测系统,主要用于统计监测网的开发与维护、办公设备设置、信息费、劳务费、数据分析、信息员培训等方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给予首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局统计系统的网络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非首次纳入统计系统的且网络零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网络零售企业,实现正增长的超基数部份每500万元分别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监管。
发挥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文化、质监、邮政管理局、通信等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推进网络交易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制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推进网上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完善丽水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倡导行业自律。推行行政监管、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模式,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企业,包括市直、莲都区和开发区企业,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各县(市)可参照市级促进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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