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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2015-04-09 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厦门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18)》目标,按照“加强研究、坚决支持、全面推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一)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努力培育一批地方特色突出、具有示范性、公共性或产业带动明显的电商平台。引导企业建设B2B、B2B2C、O2O、C2M等类型平台,引导企业建设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引导企业建设具有公信力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具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基地。通过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引导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链完整、专业性强、配套齐全、集聚效应明显的电商基地(含园区、楼宇),按照“相对集中、有效利用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服务。要探索利用现有的旧村落、老厂房发展电子商务集聚区,要在新区域重点规划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驻率达40%以上的电商基地,经评审后按每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基地上限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基地奖励不重复,可补差)。(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区人民政府、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三)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引导实体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对企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加强研发、生产和营销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销售,鼓励传统企业、名优特商品(含老字号、著名商标)企业、农产品企业运用电商拓展市场。对上年度第一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对非第一次纳入统计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网络零售额存量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按其增量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培育一批从事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创新营销方式、创建区域典范,打造特色产业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新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带动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企业利用厦台海运快件开展全球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企业在跨境电商领域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海丝”)建设。对跨境电商和厦台海运快件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等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市邮政管理局、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开展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鼓励金融企业加强与电商企业的合作,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发展电子票据、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商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申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许可证,鼓励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主体提供支付等服务。对新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和获准开展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七)支持企业利用展会拓展市场。鼓励电商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并按照厦门市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予以补助。鼓励在厦门举办电商展、网商网货展等电商专业展会,并按照厦门市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的有关标准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八)支持企业引进电商高端人才。加快引进电子商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我市“双百计划、海纳百川”人才政策相关条件的,享受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保医疗、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企业建设自助投递终端。对电商企业在厦门设立自助投递终端50个以上(含50个,下同)、每个自助投递终端不少于50个智能投递柜的,经评审认定后,按自助投递终端个数给予岛内每个2万元、岛外每个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以后年度按新增个数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突出发展重点企业
  (十)支持重点电商企业发展。根据我市电商企业的发展规模、应用水平、经营状况、管理机制、发展前景、产业带动性和影响力等因素,通过组织评审,确定30-50家重点电商企业,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专业服务企业。对重点电商平台企业、应用企业上年度租用或购入的办公场所按200元/㎡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最多补助3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重大电商项目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及相应的专业服务、物流配送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前来厦门发展区域总部。对创新模式好、带动性强、贡献突出、发展前景广阔的重大电商项目,市商务局协同相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将项目及时提交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帮助研究解决项目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建设电商物流配送中心。支持电商企业建设电商配送中心,含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境外仓、进口保税仓等。对符合物流配送体系规划的货运站场、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信息平台、调度呼叫中心等物流功能区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被确定为重点电商企业的,其上年度新建或新租赁(合同3年以上)的快件集散中心、电商配送中心、境外仓、进口保税仓等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其仓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单个设施补助上限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上限300万元。在台湾地区或“海丝”沿线重点国家设仓的,追加50%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十三)支持培养电商专业人才。支持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对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具备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加强商协会、电商企业与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创新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模式,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电商专业人才。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在厦自主创业,为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市商务局根据重点电商企业上年度的电商营业收入规模核定人员指标及名单,通过院校、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500元/年•人培训补助,企业自主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年•人培训补助,单家企业最多补助3年。电商企业上年度电商营业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每年最多申请10人,1000万-1亿元的20人,1-10亿元的30人,10亿元以上的40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贸促会)
  三、构建电商支撑体系
  (十四)加大物流支持力度。加强城市配送系统(含快递)规划和建设,在新建万人社区先行试点100-200平方米的社区配送站,如效果良好后进行推广;在旧社区可采用购买或租用现有设施作为社区配送站,鼓励社区(楼宇)物业公司参与、支持快递终端投递柜的设置和管理。市公安局会同市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车辆通行机制,明确配送车辆停靠区域。鼓励建立两岸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集散中心,支持有资质、有条件的物流企业与台湾开展合作,利用台湾机场与港口的物流优势,打通大陆经由台湾或金门进出口的国际物流邮快件新通路;支持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台湾设立快递、物流网络或设立台湾货物仓储、配送中心和集货中心等。(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区、各部门参照我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有一定影响力、规模大、前景好、带动性强的电商项目用地。(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委、各区人民政府、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小微电商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我市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损失分担合作机制统筹安排。鼓励电商企业到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优先为电商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对为小型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微型电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电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支持电商共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建设中小微电商企业“孵化器”,支持电商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科技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支持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和商务等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创新口岸监管模式,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快通关、快报检、快汇兑、快退税”全流程服务;加快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推动厦台海运快件常态化,打通两岸跨境电商物流新通道,并利用厦台海运快件拓展全球跨境电商业务。推进“单一窗口”模式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口岸通关监管平台、集中监管场所和相关设施建设,推动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便利措施,推动研究出台快速通关、通检、结汇、退税、物流等环节相应的便利措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市邮政管理局、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商事登记改革力度。除涉及市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电商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支持电商企业资产重组、地址搬迁、技术转让等,有条件的可实行并联审批;允许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作为多家电商企业的住所;允许电商企业依法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登记为住所;允许电商企业使用“互联网销售”作为经营范围申请注册(如属于外商投资电商企业,需标注“不含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电商企业名称的字号;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等应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加大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力度。重点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管理、特殊电商业态的市场准入等问题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通报机制,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推动“可信厦门”建设。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新局、市知识产权局、厦门海关、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电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并在其中据实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区可根据各自发展特点和优势,研究出台差别化的财政扶持政策,并做到市区两级扶持政策的有机衔接。除有特殊规定外,企业不可重复享受同类财政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二十二)推进市区(管委会)协同联动。根据“市区联动、共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区(管委会,下同)推动电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各区将电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支持各区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本区电商交易额在全市的比重。各区应根据辖区电商企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各自发展的重点和方向,鼓励各区实施差别化发展战略。各区要大力解决电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如融资、经营场所、生活配套、员工子女就学、户口迁入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二十三)鼓励发挥商协会作用。支持与电商相关的商协会建设,推动商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商协会在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商协会参与举办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创新大赛等活动。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共性活动,按核定费用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单场活动上限20万元,单个商协会每年最多补助5场。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重大活动,补助比例予以适当上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订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本措施中涉及的部分专有名词、专业术语解释
  本措施中涉及的部分专有名词、专业术语解释
  1.电子商务:指交易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各类商务活动。
  2.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拥有能够为自身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平台服务的企业。
  3.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相关销售和服务业务的企业。
  4.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代运营、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物流快递、仓储、园区管理服务、网店开设、拍摄美工、网络支付等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
  5.B2B: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指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的在线交易模式。交易方使用互联网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
  6.B2C: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指商家(或企业、公司)应用电子商务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在线销售模式,是网络零售的主要模式。
  7.O2O:OnlinetoOffline的缩写,指将线下的商务活动与互联网相互结合,其商务交易活动的完成既涉及线上又涉及线下,是线上线下的有机融合。
  8.C2M:CustomertoManufactory的缩写,中文简称为客对厂,是一种基于社交购物和B2C平台整合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它能够将规模巨大但同时又相互割裂和零散的消费需求整合起来向供应企业集中采购,供应企业实现“以需定产”的目标。
  9.垂直型电子商务平台:指在某一个行业或细分市场深化运营的电子商务模式,这类平台多为从事同类商品和服务的B2C或B2B业务。
  10.代理运营:本政策指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帮助传统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展网上商品和服务销售的运营模式。
  11.自助投递终端:是一种基于物联网的设备,它能够进行物品(快件)识别、暂存、监控和管理,并能够与PC服务器一起构成智能快递投递箱系统。
  12.境外仓:主要指跨境电商企业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在境外开设仓库,实现对境外地区的集中配货和送货。
  13.“海丝”沿线重点国家: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重点国家。根据厦委办〔2014〕57号文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有关单位: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邮政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4日印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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