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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全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通知

2014-06-17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省电商促进会: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构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13号)有关规定,拟全面推进全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电商换市”和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总体要求,按照“资源整合、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思路,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公共服务和特色服务融合互动、丰富内容和提升品牌同步推进,建设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争取到2017年,建成1个省级综合平台、11个市级和61个县(市,含一级财政的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000个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基本形成主体多元、服务规范、高效有序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为全省企业提供全流程、一站式、低成本的电子商务服务。
二、重点内容
根据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要求,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全省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市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及在乡镇、园区和专业市场设立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有效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全省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一)搭建全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建设规范和标准,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将全省电子商务服务资源整合到平台上,主要包括《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录(第一批)》的企业、《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名录》的电子商务基地、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资源,让我省企业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能找到所需的电子商务服务相关业务。同时,省级综合平台将为市县服务中心和乡镇(园区、市场)联络点开设端口,确保各项服务落地。
(二)建设市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商务部门牵头,整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资源,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动各市、县(市、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服务中心应拥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综合平台上的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和辖区内企业的业务需求进行对接,同时提供电子商务培训、咨询等服务。根据服务范围不同,市、县服务中心分A、B、C三类,A类为服务3个(含)以上市辖区的市级服务中心,B类为服务少于3个市辖区的市级服务中心,C类为县(市)级服务中心。
(三)建立专业性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根据业务需要,由各市县服务中心牵头,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专业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设立专业性电子商务服务联络点。争取到2017年,联络点数量达1000个以上,为当地企业提供专业化电子商务业务咨询和联络等服务。联络点建设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并鼓励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当地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相关的增值服务。
三、组织实施
按照省级综合服务平台统一搭建、部分市县服务中心率先推进,专业性服务联络点按市场需要落实的思路,推进全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确定建设计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精神,在各市、县(市)提出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方案、市场需求、工作力度等因素,确定市县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计划。其中,2014年度拟建设A类中心2个,B类中心2个,C类中心20个。以后年度建设计划在相应工作年度内另行研究确定。
(二)组织开展申报。具有一定基础并有意向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市、县(市、区),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表和方案要求见附件1、2),明确承担运营的机构,经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承担运营的机构可以是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商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同时鼓励整合企业和协会等多方资源合作建设。
(三)明确进度安排。2014年5月份正式启动,具体工作进度安排为:6中旬确定建设服务中心的市县;7月中旬完成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并于7月底完成调试;9月底完成首批300家左右相关企业入驻平台提供服务,同时市、县服务中心开始运行。年底前对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广。
(四)给予政策支持。对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市县服务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其中,2014年省级平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一定资金补助,今后视实际工作需要对日常运营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同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首批试点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市、县(市、区),并根据A、B、C不同类型,分别安排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资金。宁波市的扶持政策由宁波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资金配套和相关政策扶持,并落实好浙政办发〔2013〕117号和浙商务联发〔2014〕13号文件有关政策。
(五)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各地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试点项目的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推广试点成果和案例,为下阶段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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