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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6-28 来源:信息化推进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函〔201344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现组织开展2013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向
  
  (一)工业云创新服务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支持具备一定基础、具有跨区域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服务商,联合有关省市开展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支持工业云创新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和现状诊断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2.围绕集成应用以及面向全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信息化的共性服务,支持仪器仪表、棉纺织行业组织开展全行业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整体试点,在行业内开展现代生产管理信息化、在线生产监控等应用试点,组织开发和推广本行业适用的信息化解决方案。
  
  (二)电子商务集成创新
  
  支持大企业电子商务和供应链信息化提升、工业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服务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创新、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
  
  (三)两化融合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复且已经通过验收的第二批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涵盖的有关地方两化融合服务机构的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包括软硬件平台、实训基地、体验中心等。
  
  (四)产业服务和集成创新能力提升
  
  1.继续支持航空工业试验试飞协同、综合保障服务、集团运营管控、供应链管理、机载系统设计制造、协同研制、适航管理等项目。
  
  2.支持两化融合评估服务平台和符合性体系标准制定、制造业两化融合服务支撑平台等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信息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等。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是2013年内正式开工建设且在两年内能够实施完成的项目。鼓励采用安全可控的软硬件系统的项目方案。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对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申报,其他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
  
  (二)工业云创新服务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实力和基础的信息化服务商组织申报,1个地方限报1个项目。
  
  (三)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从电子商务集成创新试点工程入选项目中择优产生,项目申报要求参见电子商务集成创新试点工程项目指南(工信厅信函〔2013367号)。
  
  (四)两化融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第二批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涉及的省级、地级(或副省级)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1个地方限报1个项目。
  
  (五)产业服务和集成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由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1个中央企业集团限报1个项目。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项目申请报告格式的电子文档。
  
  (二)地方申报的项目,统一报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由其一并报我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国家级行业协会、中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直接报我部。
  
  (三)请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程序,于201381日前,将项目推荐表(附件1)和申请报告的纸质版(1份)报送到我部(信息化推进司)。电子版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联人:李颖新   
  电    话:010-68208249
  电子邮件:liyingxi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    编:100846
  
  附件:1、2013年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
       2、2013年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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