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3-19 来源:发改委 办公厅

 

发改投资[2015]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保障重点投入、运用融资机制放大效应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PPP工作,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跟踪指导;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破除行业垄断,积极营造良好合作环境;要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坚持按月调度分析,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四、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积极为各地的PPP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
五、开发银行积极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的运作效率。
六、开发银行加强信贷规模的统筹调配,优先保障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建立绿色通道,加快PPP项目贷款审批。
七、开发银行认真贯彻国发〔2014〕60号文件关于“探索创新信贷服务”的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PPP项目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权益质押等方式,建立灵活有效的信用结构,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八、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协力推进PPP项目顺利实施。要及时将各地PPP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分别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开发银行总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2015年3月10日
 

友情链接